婦產科專科醫師  盧凡
http://www.obgyn.net/country/i-bios/lu.htm
http://www.obgyn.net/country/taiwan/taiwan.htm
http://www.tyh.at-taiwan.com
mailto:lufarn@ms1.hinet.net

急救加護專科醫師  張國頌
mailto:kschang@ms2.mmh.org.tw

案例一:某女士因「前次剖腹生產」而於近日接受第二次剖腹生產,出院後於門
        診提出要求:因為保險公司的經紀人表示若診斷證明僅有「前次剖腹生
        產」字樣則無法依約給付,應要求醫師於診斷證明增列「胎位不正」或
        「產程遲滯」等診斷,方能順利給付。

案例二:某女士因「骨盆腔變形」與「引產失敗」而接受剖腹生產,但保險公司
        認定「骨盆腔變形」不為該商業保險給付範圍,要求更改診斷證明,僅
        僅註明「引產失敗」,而將另一個診斷刪除。

案例三:某女士「妊娠三十二週」因為要遠赴加拿大生產,但是某航空公司限制
        妊娠三十二週以上孕婦搭乘飛機,所以要求開立診斷證明將其妊娠週數
        更改為三十一週以便順利搭機。
        
案例四:某女士「妊娠十一週」因為「萎縮性胚囊」接受治療性子宮擴刮術,術
        後依診斷證明請假與申請保險給付時,保險公司經紀人建議要求醫師修
        改診斷為「妊娠十二週」或「懷孕三個月」,除了可以多請幾天假之外
        ,另外可以申請較多的保險給付金額。

案例五:某女士「妊娠三十週」時罹患「妊娠糖尿病」而住院接受血糖控制,住
        院前詢問保險經紀人得知若僅有「妊娠糖尿病」住院則無法獲得理賠,
        可以要求醫師增列「妊娠高血壓」或「產前出血」等診斷,以利給付作
        業。

    以上案例經與新竹地方法院法官與執業律師諮詢結果:各科醫生皆係刑法第
十條及第二一三條所稱之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,公務人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
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者,將被處以一年以上,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同時若醫
師接受病患要求而更改或偽造不實之診斷證明,以協助病患獲取商業保險理賠,
則醫師與病患有共同偽造文書以詐取不法利益之虞,另外還有可能成立醫師法或
刑法詐欺罪(對保險公司)等法律責任,若因保險公司經紀人之教導而為之,則
保險公司經紀人亦有教唆之嫌。由於保險公司於理賠過程中,通常皆能順利取得
同意調閱病歷資料的客戶同意書,此時保險公司僅需發函向醫院調閱病歷摘要,
即可輕易破解並且明確舉證。於開立診斷證明時,醫師與病患皆應小心謹慎,以
免刑罰上身而不自知!

急救加護專科醫師張國頌:

關於診斷書,有一件事務必要曉得。最近有一個個案正在纏訟中,主因是因為病
人DOA (Death on Arrival, 抵達醫院時無生命現象)後住院,並於24小時內死亡
,醫師開立死診以到院前死亡作為診斷。法官對於這樣的診斷書不能接受,他認
為既然是到院前死亡,為何又住院。如果住院,就不能是到院前死亡。

第一審判醫師六個月徒刑,目前上訴中。

各科醫師要引起為戒,【到院前死亡】建議改成【到院前心肺停止】(衛生署決
議在案)。